有少年法庭 為何不能有藥事法庭
作者:林達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法律政策顧問
最近我投書多篇主張新設毒品法庭(或稱藥事法庭),有些法官反對,問我:你們檢察官用「緩起訴戒癮治療」就可以做好,為什麼要到法庭來?等你們先治療好,真有需要判刑或監禁處分的再送來就好。這話說的輕巧,實務運作可不簡單。毒品真要這麼容易,我何必找法官麻煩。
其實,大家如果覺得少年犯應該由少年法庭處理,而不宜由檢察官處理,那同理可證,毒品犯也可以由專業的藥事法庭處理,沒道理不能做。這是制度選擇的問題,並不一定有對錯,但我們終究要考慮人權、專業與效率。以下,我以少年犯和毒品犯的三個共同點來說明,新設毒品法庭確實比較傳統刑事訴訟程序具有優勢。
首先,少年犯和毒品犯的首要身分都不宜是「刑罰罪犯」,都適合先以柔性保安處分來對待。以少年犯來說,因為身分特殊,所以配置特殊法庭,讓他們不要走傳統刑罰系統,不要先進地檢署讓檢察官篩選偵辦,降低檢察官用刑罰追訴的可能。試想,如果關閉少年法庭,少年犯就要走刑事訴訟程序,移送地檢署經檢察官偵訊後,先做「溫馨的」緩起訴處分,失敗以後再撤銷緩起訴,再向法院聲請感化教育,或者提起公訴,這種作法當然對少年非常不好,但是早年缺乏完善的少年事件處理法就是如此,今天毒品犯也是這樣。如果少年犯可以有少年法庭,為何毒品犯不能有藥事法庭。其實說穿了,這是一個觀念的問題。
第二,少年犯和毒品犯都需要彈性多元處遇,在許多選項之中挑選其一。以少年犯的處遇來說,有訓誡、生活輔導、保護管束、勞動服務、安置、少年感化院或移送偵辦(起訴判刑),好比七種菜色,廚師可以搭配提供。每一個少年的情節都不一樣,有的訓誡就可以,有的要保護管束,有的必須直接送進感化院,這七種不是先後順序,是七選一。
毒品犯需要更多種菜色選配,例如法治教育、團體分享、諮商輔導、門診治療、就業訓練、社會勞動、罰款、短期監護、長期監護或有期徒刑等十種。而且,海洛因、安非他命、搖頭丸或大麻的藥效都不一樣,個案上癮狀況也不一樣,這十種不應該以法律規定先後順序。事實上,目前毒品條例只有三種菜色,而且硬性規定先後順序,各階段等於只有單一菜色,僵化無效,最後通通入監。
如果要好好幫助一個人,菜色當然愈多愈好。如果要有效率,當然是讓擁有最多菜色的大廚來提供,大廚就是法官,他擁有最廣泛的處置手段,也擁有最具強制力的措施。如果非要讓助理、小廚、中廚先分層提供菜色,各階段篩選後再升級,中廚以下菜色有限,而且每一層篩選升級都只會造成更多報表、書類和抗告。這等於是把一次性的圓桌會議,硬是拉成許多條等長的流水生產線,再各自透過層層司法審查來進行,這還不說每一次聲請都需要重新向法官提出證據證明,以及遭駁回後束手無策,菜色更少的困窘處境。其實今天就是這樣,未來還要切分更細嗎。
舉例來說,如果少年事件用流水生產線模式分層篩選,少年先送地檢署,檢察官先「訓誡」少年,發現「他不聽話」以後,再向法院聲請送感化院,檢察官必須拿出各項報表證據,甚至傳喚醫生到庭,向法官詳細證明「他不聽話」,這有多麼複雜。而且,法官如果認為「他很聽話」,駁回檢察官的聲請,檢察官又能怎麼辦?只能回來繼續「訓誡」。這聽起來很荒謬,但毒品犯就是這樣,當毒品犯不配合戒癮治療,再要向法院聲請監護治療或提起公訴,法官就是都這樣審查。大家真的很喜歡這麼多工作嗎,在我看來都是浪費人生。說到底,如果不採用一次專案型的圓桌會議,非要採用長串分段的流水生產線,終究是傳統僵化無效率的作法。
第三,少年犯和毒品犯都需要一段追蹤輔導期,會動態起伏變化,必須盡可能簡化司法程序。例如在三年的追蹤輔導期內,個案會進步,也會退步,隨時可能需要聲請隔離監護處分,也可能被起訴判「刑前監護」或「緩刑附戒癮治療」,這需要檢察官、觀護人和法官通力合作,以專庭加速處理效率。如果每次事態惡化就要再次聲請,這要製造多少工作。而且,少年犯和毒品犯都不是要審理他的個別犯罪行為,是要想怎麼幫助他,法官可以直接了解他,和檢察官、觀護人或醫師交換意見,這都不適合文書審查或傳統法庭訊問,這也是少年法庭和毒品法庭的獨特之處。
此外,毒品法庭的證據要求也像少年法庭一樣比較寬鬆,法官可以用宣示筆錄裁判。倘若可以配合施用毒品一罪一罰的廢止,改為慣習性的集合犯只論以一罪,可以讓程序更合理簡便。但如果不採藥事法庭,非要用傳統的長串流水生產線模式,緩起訴、再犯、撤銷緩起訴、再犯起訴,這終將是無止盡的分段檢查,而累犯和前案既判力時點的審查(如果中間被警方查獲一次,是否應該再次起訴)、定執行刑的裁定,終究是法官和檢察官的夢靨。
最後我想說,主張吸毒除罪化之人也應該留意藥事法庭。因為,除罪化後仍然有醫療的需求,當然也有強制治療的可能性。在精神衛生法,強制治療是兩位醫生簽名就直接送進去關,精神病患事後向法院聲請「提審」主張救濟,法院好像沒有太多業務。但請注意,精神病患頂多幾千位,毒品犯是將近十萬人。最重要的是,精神病患通常不會要求「提審」,毒品犯則會要求「提審」,這恐怕是法官很難迴避的人權保障程序。毒品是一個非常嚴峻的問題,我所建議的藥事法庭,是一個包容彈性多元處遇,穩健可行的折衷之道,也是打開毒品政策新局的解方,運作得當也可能達到實質「除刑」,全面保安處分化的政策效果。還有,就算真要建立,請法官們不要擔心,這是一條中長期改革之路。我認為至少需要兩年以上的實務與立法研議,三年以上的籌備與轉換過渡期,司改國是會議也只是一個開端,後面的路還很長。我們遲早要面對這個難題,只是早或晚罷了,留給下一代,情況不會更好,只會更糟。
(原文刊載於:2017年4月6日,蘋果日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