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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設毒品法庭  翻轉毒品政策

作者:林達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法律政策顧問

我國對於施用毒品犯的司法處遇有三軌,第一軌是送短期勒戒,第二軌是緩起訴戒癮治療,第三軌是送監獄。這三軌程序複雜,且無法互相轉換,加上各機關互不隸屬,導致戒毒成效低落,前兩軌快要變成擺設,最後都奔向第三軌發監執行。如果再不改革,蓋再多的監獄也無法容納。


我曾訪談一位觀察勒戒的初犯,他告訴我,入勒戒所以前只認識一個藥頭,入所以後認識八個,大家關在一起每晚圍圈聊毒品比價格分享藥效,他出所後隔天就立刻約了六個「同學」一起施用。還有好幾位勒戒所的毒犯告訴我,他們被醫生打分數有上癮傾向,就要繼續戒治一年,但到底依據甚麼標準也不知道,申訴也沒有用,最可恨的是這筆評估費還要自己出,自己給自己挖墳墓。


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毒犯則比較幸運,可以在家生活,定期門診就好。但是能獲得檢察官給予緩起訴的只是少數,因為大部分檢察官認為戒癮效果不佳,直接起訴判刑比較快。就算給他機會,戒癮治療期間又經常再犯被抓,檢察官直覺戒癮已經失敗,又會直接起訴判刑。醫院方面,許多醫師對此類毒犯經常不配合醫療也感到頭痛,且既無補助、無健保,又無給藥的情況下,對醫院的收入亦難有挹注,也導致治療品質參差不齊。而且,社工和個案管理師在這個階段也難以實際參與,漂亮的「毒品金三角」聯繫會議其實都在確認報表傳送。最嚴重的是,檢察官與醫師之間缺乏聯繫,個案再犯就是中止治療,直接起訴判刑,醫生感到挫折,檢察官對治療更無信心,更堅定選擇起訴判刑。長期惡性循環,實證研究也難以展開。


觀察勒戒後再犯,與緩起訴戒癮治療中再犯,幾乎都再度進入監獄。但司法體系對於毒癮的認識,許多人仍活在林則徐的時代。包括我在緝毒組工作期間,總覺得你為何要再吸毒,你應該努力戒掉,我已經給你機會卻不珍惜,所以直接起訴判刑。但在我執行科期間訪談上百位個案以後,幾乎顛覆了我原本的認知,我建議承辦緝毒的檢察官,如果可以親身訪談三十個吸毒犯以上,就會有全然不同的視野。


毒癮是一種生理和心理疾病的現象,海洛因的生理成癮性極強,能靠自力戒除的我只見過一個。有一個女生告訴我,她一天不用會非常難受,全身發癢、流鼻水打噴嚏、從骨頭關節裡面痠出來,撐愈久愈難受,根本無法忍受,但只要再用一點點海洛因,就可以瞬間解開這所有難受,這個情況稱為戒斷症狀。一般而言,要撐七天才會度過。我所認識唯一靠自力關在家裡度過七天的那位,因為哥哥在北京販毒遭槍斃,震撼之下閉關斷除,他現在生意做得很好,是我所見過少數擁有極強大意志力的人。你可以試著想像,把你的腳雙盤連續七天不准放下來,你撐得過嗎?如果你中途會把腳放下來,那其實你也是再犯了。


安非他命的生理成癮性較弱,但心理成癮性極強,當你使用過一次以後,你會永遠記得那一次的感受,從此你會不斷追尋那一次感受,那是一種無止盡的懷念與聯想。但是,每次用毒會破壞你的大腦。當大腦遭到破壞以後,每次施用都再也無法達到第一次的強度,所以你以為用量不夠,但加量還是衝不滿,你還怪這批貨純度不好,其實是你的腦壞掉了。安非他命使用者也有不同類別,有的是為了工作提神,有的是為了逃避壓力,有的是只要無聊就用。如果你是因為無聊就會用的人,正代表你已經上癮,因為你的大腦慾望系統已經破壞,快樂刺激反應也毀損了。


上癮,是一種複雜的生理和心理現象。會再犯,是成癮疾病的典型反應。戒癮治療的目標,並不是保證不會再犯,而是降低使用頻率,並且盡量健康復歸社會。儘管法務部、高檢署從去年起,已經通令各地檢署,對於戒癮治療再犯應該詢問醫師一件,盡量給予寬容,但是實務運作卻很難改變,因為檢察官在龐大案件壓力下選擇起訴是自然的結果,法院收到這種案件也只有判刑一途,別無選擇,最後導致的是監獄爆滿。


各地檢署目前給予毒犯緩起訴戒癮治療的比例,僅佔全部毒犯約6%到10%不等,由於許多現實問題導致這個數字難以提高。近來法務部努力鼓勵檢察官多做緩起訴戒癮治療,但畢竟有極限。數年前,法務部曾政策指示各地檢應提升緩起訴戒癮治療人數達總人數的12%,檢察官只要做一件緩起訴就可以折抵一件偵案,當年的政策誘因果然衝上12%。但隨之而來的,是大量的再犯與撤銷緩起訴。那一代的檢察官都形成了一個共同的記憶,緩起訴戒癮治療無效。其實,並不是緩起訴戒癮治療無效,而是治療無效的定義錯誤。更嚴重的是,這不可能單靠檢察體系衝高案量來解決,必須靠後端的觀護人、醫療體系、社工體系、就業輔導體系完善配套。但是,後端的整合卻又在其他行政部門事權切割與相互推諉下,走到困境,而所有人也都在挫折之中,承擔立法委員的空言指責,更加退卻。


觀察勒戒和緩起訴戒癮治療都已經走到困境,大量吸毒案件只好走向起訴。法院照理說也判決緩刑戒癮治療,但實務上一件都沒有。因為,司法院與行政部門不相統屬,各法院也沒有跟醫療機構簽訂合約,所以法官毫無彈性空間,只能通通判刑去關。而且,在一次施用一罪一罰的情況下,法院判決刑度不斷累加,更惡化監獄負擔。


這種種現象,其實呈現兩個大問題:第一,龐大案量壓力下,每個法官和檢察官須同時應付各類不同案件,吸毒案件因為輕微會被排擠,根本不會考慮個案如何復歸社會,一律推向監獄。第二,機關聯繫不足下,法官、檢察官、觀護人、醫師、社工、個案管理師、就業輔導單位等互相割裂,各人自掃門前雪,每個人都努力,每個人都喊累,但是一點效果都沒有,只有愈來愈多的報表。最慘的是,當行政院把毒品防制會報拉高到最高層級,每三個月開會,各機關在恐懼懲處責難的情況下,只能強調本機關表現卓越,我的環節絕無問題。既然每個環節都沒有問題,怎麼會毒品日益氾濫?歷任行政院長聆聽每一位閣員呈報卓越績效時,也只能束手無策,宣示加強緝毒。


我思考此問題多年,認為新設毒品法庭,是有效扭轉這個局面的最佳方案。毒品法庭類似少年法庭,在美國和澳洲已有施行,由專庭法官主導,以個案為中心,而不再是以各機關本位為設計,由醫師或專業人員對個案進行最適評估,由檢察官監督與觀護人輔導下,分別給予戒癮治療、短期戒治隔離或監禁徒刑,並可搭配社會勞動或輔導就業,甚至設立酬賞回饋機制,積極鼓勵復歸社會。法官主導的用意,是基於人身自由監禁處分必須由法官裁判的效率設計。


毒品法庭也應該配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的修正,將目前繁複的聲請觀察勒戒、強制戒治裁定、抗告、緩起訴戒癮治療、撤銷緩起訴、起訴、初犯與再犯檢查、一罪一罰、累犯、定執行刑程序,全部統合彈性簡化,不僅可以讓專庭法官下達最適合個案的司法處遇,又可透過專業分流讓整體司法效能提升,更可開始培養戒毒實務人才,並且在醫學統計下展開實證研究,精進研發新的戒毒療程與課程。


新設毒品法庭是最省錢省力,最有效聯繫各院部會,以個案為中心的管理方案。法院和檢察機關也可以進行專業分工,讓熟練者更加熟練,監獄人口也可以透過轉向措施逐漸降低。今天毒品的司法處遇已經快到窮途末路,將愷他命升為二級或把三級毒品入罪都不能長遠解決問題。我誠摯希望本次司改國是會議,從毒品程序法、毒品實體法徹底改制。我也建議,勇敢新設毒品法庭,作為翹動毒品困境與行政僵局的第一根槓桿。


(原文刊載於:2017年3月16日,蘋果日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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