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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吸毒一罪一罰  翻修毒品條例

作者:林達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法律政策顧問

吸毒犯在目前的法律實務運作下,每一次施用就是一次獨立的行為,一罪一罰,累計後刑度很重。雖然很多人覺得吸毒犯應該重判隔離,但是站在人性化的角度,還是可以重新思考一下這個做法。


大家都知道,吸毒會上癮。不同毒品有不同上癮程度,以海洛因為例,上癮的人幾乎每天都會用,安非他命則可能幾天用一次,搖頭丸可能間隔更久。吸毒犯雖然有癮,但是仍然具有選擇施用的自由意志,這是我們用刑法處罰他的基礎之一。但是隨著他成癮程度的升高,自由意志也在逐漸削弱,我們有必要每次都算他一罪嗎?


吸毒犯既然已經上癮,再次吸毒都是身心制約下的反覆實施行為,應該考慮用慣習犯的思維,概括性的集合認定為一罪。舉例來說,今天有兩個吸毒犯,同樣都是每天吸毒,但是一人只被查獲一次,另一人被查獲三次,前一人只判一罪,後一人卻要判三罪。判三罪的結果,刑度當然重很多。但實際上,他們的上癮程度相當,司法應該要做的是協助他們戒毒,用刑罰警惕,或者作為他戒毒的強制力後盾是可以的,但是只要判一罪就可以達到效果,何必判三罪呢?三罪加重入獄只會讓他更困頓,更沉淪地用毒品麻痺自己。如果矯正可以用經濟學邊際效益計算,早就已經是「邊際效用遞減至零」,如果入監會讓他們交叉學習犯罪的話,關愈久應該是「邊際收益遞增破表」了。


吸毒一罪一罰,更是嚴重浪費司法資源。檢察官和法官必須仔細檢查他的犯罪前科,釐清他是初犯、五年以內再犯、五年以後再犯但曾連續三犯、累犯,眼花撩亂,許多吸毒犯前科十幾頁,看到眼睛脫窗,一旦弄錯,還要趕快上訴再撤銷改判。更慘的是,判決確定以後,法院還要定執行刑,釐清各個不同判決能否合併定刑,弄錯還要非常上訴,複雜系統堪比瑞士精密鐘錶工業,我真為我國司法人員感到驕傲。


而且,吸毒犯關七個月應該夠了,足足關到兩年才出來比比皆是,也沒有人權團體或律師會幫他們爭取權益。這些刑度不斷累加的結果,就是監獄人滿為患,並排擠重刑犯的資源。長此以往,再加蓋監獄還是空間不夠。如果可以廢止吸毒一罪一罰,這些無謂程序都可以廢掉,監獄人口也可以下降,司法資源會更合理分配。


但是,這個制度若要實施,宜有周全設計。因為有問題的是,多長期間內的反覆吸毒行為,可以算作一罪?要以入監作為中斷時點嗎?緩起訴戒癮治療期間內屢次再犯,累計幾次再犯才算治療「失敗」?怎麼算都難以合理解決。關鍵在於,戒毒必須依個案彈性而定。因此,戒毒處遇建議搭配刑事程序法及毒品法庭的建立,正如同少年犯罪搭配《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少年法庭的建制一樣。未來運作上,毒品法庭可以在審理程序中,將被告所有毒品案件都概括論以一罪,不必再核算前科和定刑,並且在徵詢檢察官和觀護人意見後,作出最適合的戒癮治療方案、監禁刑度和觀護期限。這是柔性、彈性、有效率的司法機制,這不僅更合理,也對司法效能有所提升,更可以引進衛福與社工系統,直接參與司法處遇的裁決諮詢。本次司改國是會議,希望可以評估這個建議,讓毒品的司法處遇開始出現革命性的轉變。


(原文刊載於:2017年3月30日,蘋果日報論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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