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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麻議題複雜  以醫療為名開放應審慎

作者: 劉佳穎 律師(臺灣毒品處遇政策研究學會副秘書長)

大麻開放是近年最熱門的議題,但坊間經常以「醫療用大麻」和「娛樂用大麻」來討論如何開放,還有各種不同的正反論述,令人眼花撩亂,導致如何正確理解變得困難。我們在政策探討上應回歸科學實證,釐清「醫療用大麻」和「娛樂用大麻」之定義,以及大麻植株內的大麻素成分及效果,才能理性探討並提供政策建議。本文擬先澄清相關用語,再簡介大麻與兩種大麻素成分THC、CBD的關係,藉此說明醫療需求的背景,以及臺灣現有的管制與開放程度,希望幫助讀者釐清觀念及提供政策建議,坊間以醫療為名開放之觀點應審慎思考。

關於「醫療用大麻」和「娛樂用大麻」的用語,雖然曾經出現在《世界醫師會醫用大麻聲明》,但那是單純以使用的目的來區分,希望呼籲禁止「娛樂用大麻」,同時強調「醫療用大麻」應當在嚴謹的規範下被研究和使用。(註1)然而,由於這個區分並非法定用語,而且沒有細分大麻植株內的不同成分,所以恐有混淆之虞,可能被誤解為認同以「醫療用大麻」之名開放整個大麻植株,影響所及,甚至造成以訛傳訛,論證跳躍乃至邏輯謬誤的結論,而與該聲明之本旨不盡相符。

回歸科學實證上,應嚴謹探討大麻植株中的不同大麻素成分,分別探究具醫療效果的大麻素和其植株部位,以及不具醫療效果的成癮物質成分,如此才能夠理性討論應管制或開放之部分。根據目前的醫學研究實證上,大麻植株中真正具有醫療效果的是:CBD (大麻二酚)(註2),從大麻植株中提煉出來的CBD可以治療頑固型癲癇及止痛功能(註3),且CBD沒有致幻效果並不具成癮性(註4)。

但是,大麻植株中的另一種大麻素:THC (四氫大麻酚),不僅缺乏醫療效果,更是讓大麻具有致幻效果,吸引人們對大麻沉迷的最重要成分。根據世界衛生組織的研究報告,THC是大麻植株中最主要的精神活性物質,有成癮性,會造成生理及心理危害的風險,例如喪失方向感、攻擊行為、使人興奮、產生幻覺、妄想,甚至破壞大腦功能。至於THC有無醫療用途,尚有爭議。而肯定的是,THC屬於精神性物質及具有成癮性,能改變感官知覺,高劑量的使用會引起幻覺或是妄想。(註5)是以大麻植株中同時有THC和CBD這2種大麻素成分,真正具有醫療效果的是CBD,對嚴重的兒童型癲癇有若干療效,且CBD不具致幻效果;而大麻植株由於含有THC成分,才會被各國列管為毒品及管制藥品。

我國法令所列管的大麻,指的正是大麻植株中的THC,並不包括CBD,所以相對的限縮。依據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級毒品和《管制藥品分級及品項》第二級管制藥品,編號155:「四氫大麻酚 (Tetrahydrocannabinols、THCs)【包括其異構物及立體化學變體,如以大麻成熟莖及種子所製成之製品中含四氫大麻酚不得超過 10ug/g(10ppm)】」,均係明確標定管制的項目是大麻素THC,並不是CBD。是我國現行法之規範與醫學進展大致相符,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來就沒有列管具有醫療效用的CBD,只有列管不具醫療效用的THC。以我國毒品管制而言,所謂「醫療用大麻」本來就沒有列管。

至於CBD的管理模式,依當前台灣的藥事相關法令, CBD更僅以一般藥品列管,並非屬管制藥品,民眾本來就可以依《藥物樣品贈品管理辦法》申請專案進口。(註6)所以在台灣,所謂開放「醫療用大麻」的訴求,如果說的是開放CBD的話,因為CBD原本就沒有列管,而且只屬於一般藥品,此處原無討論開放與否之必要。

縱然論者有謂,近期若干研究提及微量的THC搭配CBD也可能用來治療頑固型癲癇,例如藥物Epidiolex(註7)主要成分是CBD,但也含有少量具成癮性的THC。但目前醫學研究上THC對癲癇的控制仍有爭議,甚至可能會誘發癲癇發作。(註8)且我國對於此類頑固型癲癇患者,目前都可以依《管制藥品管理條例》及《特定藥物專案核准製造及輸入辦法》,由區域醫院以上之教學醫院、精神科教學醫院申請專案使用(註9),且該款藥物更於今(2024)年已按照藥事相關法規,取得食藥署藥物許可證(註10),並納入健保(註11)。所以現行法令上都有提供合法專案輸入相關藥品的管道,能保障醫療人權,並不會讓病患求助無門。

從上述科學實證的角度而言,針對是否開放「醫療用大麻」的議題,臺灣現行法令本來就沒有將CBD以毒品或管制藥品加以列管,至於THC則有強烈致幻性及成癮性,且其醫療效用還不明確,權衡利與害是有必要的。如果真心想幫助醫療,現行CBD相關藥品的引進就已經足夠,不應當以混淆式的「開放醫療用大麻」為名,跳躍式地推論開放整個大麻植株,實質上要夾帶THC來魚目混珠。

當前台灣成癮醫學界面對各種成癮物質的氾濫,已經應接不暇,醫療量能甚至不足,假設再被夾帶開放THC,醫療界只會更焦頭爛額,這絕對不是在幫助醫療,而是給醫療添亂。

國家對於藥品及毒品的管制,應基於科學實證及合理的政策方向。「醫療用大麻」並非法律用語,甚至會造成混淆或誤導與夾帶概念的說法,於政策討論上不宜草率使用。本文建議應辨明CBD與THC兩種大麻素之不同,並分別依據毒品管制條例及藥品相關法令來詳細檢視,作為理性討論大麻開放政策之基礎。不應含混籠統地用「醫療用大麻」為名,實則夾帶成癮物質THC來推動整個大麻植株的開放。民眾如有疾病,務必依循醫師處方治療,勿以醫療為名輕言推動開放大麻。

 

[註1] 發表聲明之組織係由醫師組成,並非法律政策文件。聲明中提及醫療用大麻,指的是用來治病或在專業監督下用來緩和症狀的天然或合成大麻或大麻;娛樂用大麻,指的是使用大麻來改變人的精神狀態,藉由調節情緒、認知及感覺,不論是否有醫療需求。在該聲明的內文中,對於大麻植株中的大麻素成分,有進一步更清楚詳細的說明,去釐清不同成分的效用。參見中華民國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國際事務小組 譯,世界醫師會醫用大麻聲明,編號2.,臺灣醫界,第61卷第9期,2018年9月,頁47。

[註2] WHO, CANNABIDIOL (CBD) Critical Review Report (2018), https://www.who.int/docs/default-source/controlled-substances/whocbdreportmay2018-2.pdf?sfvrsn=f78db177_2

[註3]李秀芬,大麻二酚 (Cannabidiol) 於癲癇治療,台中榮民總醫院卓飛症候群專區,2020年 11 月 6 日,https://www.vghtc.gov.tw/UploadFiles/WebFiles/WebPagesFiles/Files/2d4bacf2-d651-407d-b513-dbf525f332a0/CBD%20%E4%BB%8B%E7%B4%B9.pdf ;林蕙茹,神奇藥草大麻的真相與檢驗,科學月刊,585期,重構大麻映像,2018年9月;陳景宗,探究大麻的生理機制與藥理應用,科學月刊,585期,重構大麻映像,2018年9月。

[註4] WHO, CANNABIDIOL (CBD) Critical Review Report (2018), https://www.who.int/docs/default-source/controlled-substances/whocbdreportmay2018-2.pdf?sfvrsn=f78db177_2

[註5] 陳亮妤,吸食大麻後的如醉似幻-這是什麼癮頭?,科學月刊,585期,重構大麻映像,第683-684頁,2018年9月。

[註6] 衛福部正式回應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點子「開放醫療用大麻」提案,衛生福利部新聞稿,2020年5月7日,https://www.mohw.gov.tw/fp-4632-53091-1.html

[註7] Epidiolex主要成分是不具成癮性的CBD,但也含有少量具成癮性的THC。美國食品藥物管理局(FDA)首個核可上巿的大麻萃取純化藥物,已用於治療頑固型癲癇。FDA Regulation of Cannabis and Cannabis-Derived Products, Including Cannabidiol (CBD) ,資料取自:https://www.fda.gov/news-events/public-health-focus/fda-regulation-cannabis-and-cannabis-derived-products-including-cannabidiol-cbd#approved (最後瀏覽日:2024年3月26日)。

[註8] 李秀芬,大麻二酚 (Cannabidiol) 於癲癇治療,台中榮民總醫院卓飛症候群專區,2020年 11 月 6 日。

[註9] 2020年時在臺灣開放卓飛症候群和雷葛氏症候群小兒頑固型癲癇罕病患者,可依醫師評估進行專案進口。衛生福利部新聞稿(2020年5月7日),衛福部正式回應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提點子「開放醫療用大麻」提案,資料取自:https://www.mohw.gov.tw/fp-4632-53091-1.html(最後瀏覽日:2024年3月26日)。

[註10] 林琮恩(2024年2月23日),首款含大麻藥物獲藥證可治這1病 醫揭首批患者現況,聯合報資料取自:https://udn.com/news/story/7314/7788415(最後瀏覽日:2024年3月26日)。

[註11] 林周義(2024年3月10日),罕病藥物 醫用大麻納健保4月1日上路,中國時報,資料取自:https://www.chinatimes.com/newspapers/20240310000392-260114?chdtv(最後瀏覽日:2024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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