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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駕駛專家座談會

本會為促進我國毒品駕駛相關罪責與修法之研議,於2023年5月1日在晶華酒店會議廳舉辦【毒品駕駛專家座談會】,楊雲驊榮譽理事長開場說明此議題之重要性後,並由李聖傑理事長主持,首先由本會顧問林達檢察官就臺灣毒駕現況、實務運作面臨取證與定罪上困境引言開啟探討,接續由本會白茉雅研究員就德國與日本的立法介紹並提出問題,其後由德國杜賓根大學犯罪學研究所的Jörg Kinzig教授,與日本龍谷大學法學部法律學科的石塚伸一榮譽教授進行回應,現場並邀請到中央警察大學王勝盟教授、潘怡宏教授、東吳大學黃鼎軒教授、美國克里夫蘭州立大學簡士淳教授、臺灣高等法院紀凱峰法官一起討論交流,最後由法務部檢察司黃謀信司長針對臺灣現況與修法展望提出看法,現場討論熱烈,期許能為我國修法帶來建議與參考。

德國在毒駕立法上採雙軌模式,分別在德國《道路交通法》(Straßenverkehrsgesetz)24a條則以超出法定閾值駕駛即違法的「本身違反法令」作為行政處罰制度,即以抽象危險認定;而《刑法》(Strafgesetzbuch)第316條適用刑罰者為「具體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狀態(Impaired)」,故在刑罰的發動上,則採具體危險認定,即法院須逐案具體認定駕駛人陷於「不能安全駕駛狀態」為要件。

日本目前並未針對毒品駕駛行為設有獨立處罰規範。石塚伸一教授提到,「1960年代日本交通工具動力化開始進展,若以刑罰加以處罰時,法院案件量會變得非常多,在1960至1970年代後半開始有新的法律,規範超速、違法停車、酒駕等駕駛行為,是以繳納罰鍰為主。若對此有所爭執而請求正式裁判,有罪率相當高,故大約9成以上會選擇繳納罰單讓程序終結,進而減輕法院的負擔,因此酒駕與毒駕並沒有規範於刑法當中。而自交通事故後引發的被害者運動,促進了刑法的修正,在過失致死罪則將酒駕規範進去,即『駕駛致死罪』,若酒駕或毒駕致人於死傷,即便為過失犯,刑度也非常高。」意即,「實踐上的情況是,如果一個人因麻醉藥物而中毒,不會受到毒品相關法律的處罰,而只會受到危險駕駛過失殺人罪或車輛過失殺人罪的處罰。」石塚教授同時也提及日本毒品駕駛雖在道路交通法中沒有作特別規範,但社會大眾在道德上非難所產生的社會制裁,包含對於「喝酒文化」有批評反對之聲浪,特別在公務員涉及毒品駕駛時可能受懲戒、免職的處分。

我國法務部於2021年11月30日公告「中華民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修正草案」(註),將《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4款修正為,行為人施用毒品而其尿液經檢驗判定陽性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即該當毒品駕駛;而針對新興毒品閾值未定之情形,增訂本條第1項第5款規定「於前款以外之情事足認施用毒品,致不能安全駕駛者」,同樣該當毒品駕駛罪,予以處罰。修正草案中以尿液檢驗陽性作為構成要件,明文採取「毒駕零容忍」為原則,而「具體認定不能安全駕駛」為例外,為解決實務上對於「不能安全駕駛狀態」難以認定之問題,立意良善,目前許多先進國家也已採用此種立法模式,值得參考。但執行道路盤查臨檢時,目前缺乏即時、便宜之篩檢工具與方式,導致法條運作上有採檢及取證的困難,是未來一大挑戰。此外,刑法毒品駕駛罪刑與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5條第1項第2款的行政罰,在適用上應如何區分或配套修正,都值得進一步思考。

本會將持續關注相關議題,並繼續舉辦專家座談會,希藉國內外專家學者的討論交流,期許我修法更加完善。

​(註)https://www.ey.gov.tw/Page/9277F759E41CCD91/a266c6cc-aa24-4ac9-bf48-c1451cc2a3c2(最後瀏覽日:2023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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