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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正雄,美國毒品法院與社區監督制度,檢察新論,第13期,2013年1月,290-311頁。

摘要

目前美沙冬對於鴉片類成癮的治療已行之有年,而對於安非他命類的戒癮治療經臺北地方檢察署與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松德院區合作執行的緩起訴戒癮治療轉介作業,也頗有成效。而美國經由與我國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類似的制度,整合了法律與科學之醫療法學所建構的「毒品法院」,除降低藥物濫用的發生,更減少施用毒品的再犯率,並大幅降低監獄費用支出及醫療資源的浪費。觀諸兩者物質濫用計劃及制度方向,均係朝向替代療法,結合司法、警政、社會、醫療等各種資源,以加強監督及社區處遇的作法,降低監所執行所耗費的社會成本,並促進施用毒品者復歸社會,可作為我國推行相關計劃之參考與借鏡。本文針對美國毒品法院之制度、原則、目標、成員、運作方式,以及社區處遇概念之內容、模式、功能,以及執行方式等面相加以介紹,希冀國內之毒品替代療法甚至是在監或刑後治療均能臻於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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