遏止新興毒品 請速修法補破洞
作者:林達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法律政策顧問
我國新興毒品增長驚人,但政府列管制度落後,早已跟不上近年毒物化學演進。再不修法變革,等於宣告新興毒品合法化。目前,聯合國通報列管新興毒品已達971種,我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只列管其中90餘種,令人怵目驚心。最難堪的是,相較於東亞鄰國,日本已納入管制41%,中國納入28%,南韓納入21%,台灣敬陪末座不到10%。
落後國際主因,竟是我國列管「定義」老舊,製毒師傅只要修飾某一化學結構(或官能基),維持毒品藥效下就可閃避「毒品」定義,我國老舊制度對此束手無策。而此法案早已倡議多時,目前躺在立法院,本會期再不通過,未來遙遙無期。請問反毒是喊口號嗎?
近年來,這類成功逃脫的「毒品」愈來愈多,從走私進口的大量桶裝製毒原料,到各種咖啡包的混合型新型物質,甚至用毒過量的死者血液都可以驗到。所有製毒師傅、原料走私、中小盤和市場消費者都知道是毒品,也當毒品在用,只剩政府說不是,因為尚未「列管」。
我國毒品列管須先經「毒品審議委員會」審議,現行單一物質逐次審議列管之模式,從查獲發現到公告列管至少耗費半年以上甚至數年,根本無法因應新興毒品市場的演化。尤其開發新興毒品獲利驚人,競相吸引市場投入,新興毒品更多速度更快。囿於傳統老舊的列管模式,真如莊子所言:吾生也有涯,而知也無涯,以有涯隨無涯,殆矣。
先進國家早已變革列管模式,從科學上納入「化學結構類似物」立法。日本在2013年前,受列管毒品及藥物僅234種,鑒於新興毒品大量濫用導致多起重大死亡車禍,乃修法針對「類似化學結構」之新興物質,改採「化學結構類似物」基底形式送審列管,當年3月間便將「合成大麻素類型」等772種新興毒品納入列管。南韓更早積極因應,2011年已修法建立即時授權列管制度。我國本次修法草案,便是仿效日本及先進國家立法例。
尤其,我國毒品列管極為嚴格,未來在「化學結構類似物」審議上,會先由查緝機關及食藥署、法醫研究所、調查局、刑事警察局等四大檢驗機構,具體提報相類似結構物質(並非變異每一種官能基都有毒藥性),繼而比對聯合國毒品清單,再由醫學、化學、法學、犯防等專家集結組成的「毒品審議委員會」審核通過,是符合科學、人權與先進國家潮流的正確修法。
本次修法尚包含毒品「擴大沒收」、「多元處遇」等重大變革,實務界均對立法院高度期待。沒想到上週一,司法及法制委員會才剛開始審,就在原以為最沒爭議的第二條(毒品列管定義)卡住,為了是否增加「之虞」二字吵到開花,完全搞錯方向變成「說文解字」令人傻眼;還有司改團體建議改用《藥事法》。這更是奇了!食藥署經專業評估也共同支持修法,司改團體到底是基於甚麼專業和想像,可以如此指點江山、點撥業務?何況,《藥事法》並不處罰持有和施用乃基本常識,若將此類新興毒品劃歸「藥物」,無異立法特許大量持有,直接開放施用!這樣的做法符合國人期待嗎?應該是符合全球製毒師傅的期待,要打造台灣成為全球暗黑毒品化學產業的超級孵化器嗎?
本屆會期即將告終,立法院若還在「之虞」二字糾纏,拖爛整部毒品修法,毒品惡化的苦果還是要全民承擔嗎?本修法草案彙整各方專家意見,行政院各部會也已協調妥當毫無爭議,懇請立法院盡速通過,有效落實反毒,別再拖了。
(原文刊載於:2019年11月11日,蘋果日報論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