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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毒「零容忍」先從毒販所得下手

作者:林達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法律政策顧問

前幾天,行政院長林全在毒品危害防制會報上,信誓旦旦宣示,「政府對於毒品抱持『零容忍』態度,不容許毒品存在。」但他或許不知道,現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對大盤毒販是「大容忍」,因為制度縱容毒販保有資金繼續周轉進貨!


依我多年緝毒實務經驗,中大盤以上毒販財力雄厚,行跡隱密極難追查。長期營運下來偶爾被逮捕一次,雖然會遭重判,但是訴訟曠日廢時,在訴訟階段仍然可以隱匿的繼續進行毒品交易,或在看守所內對外遙控交易,不斷獲取暴利。我有同事曾偵辦一件販毒案,犯嫌長期販賣二級毒品安非他命,經過長期監控,確認犯嫌係是地區的大盤商,唯一營生就是販毒。當警方執行搜索時,在他住處查獲6公斤安非他命,地下室碎紙機內則查獲茶葉包3袋內各有100萬元現金,一旁的青花瓷瓶裡也藏了150萬元現金,這總共450萬元現金其實都是這一段期間販毒所得累積,也要作為未來繼續周轉毒品的資金。我同事將犯嫌以販毒罪起訴,並且聲請法院沒收這筆扣案的450萬元,但法院認為不能證明這筆錢與這次6公斤安非他命販毒行為有關,所以不能沒收,只能發還犯嫌。


我自己本身也遇過幾乎一模一樣的情況。有一件販毒案的被告是桃園地區的中盤商,每周交易毒品的頻率和數量都非常大,監控過程也大致掌握了他的交易模式及下游買家。有一天,我們從監控中確認了犯嫌當天已經進了一批安非他命,過兩天就要交貨給下游,為避免中途生變,我們決定立刻進行搜索逮捕。果真,當晚在他住處查獲安非他命約2公斤,另外還起獲800萬元現金。當我們要將這筆錢扣押時,犯嫌爭辯這筆錢是他標會的錢,但是卻又說不出會首和會腳是誰,我們便將該筆錢先予以扣押。但是將要起訴時,同樣的難題又來了。


在現行法制下,這筆800萬元縱然是先前販毒所得,我們仍然不能予以扣押沒收!因為,我們起訴的是「這一次」的販毒行為(2公斤),我們只能聲請沒收「這一次」的販毒所得。可是,「這一次」還沒有賣出去,所以沒有販毒所得,沒有甚麼可以沒收!至於那800萬元,既然是先前的販毒營生行為,但現實上已經找不到下游買家來指證或查辦,當然也就不能聲請沒收了。現在的制度除非法院判決併科罰金,否則只能把錢發還給被告,對於大盤毒販而言,這不只是「大容忍」,根本是「大資助」!事實上,毒販之所以有恃無恐,就是因為判決入監還早得很,如果羈押交保,以後再逃亡也來得及,最重要的是手上有錢買貨,繼續交易就可以獲取巨額暴利。


這樣的情形,在德國刑法中就是以「擴大沒收」來解決,既然可以認定被告是常習性犯罪,類似的犯罪所得也應該要剝奪。我國這一次在洗錢防制法中,首度納入了「擴大沒收」的新制度。該法第18條明訂,「以集團性或常習性方式犯洗錢罪者,有事實足以證明行為人所得支配之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係取自其他違法行為所得者,沒收之。」這是我國洗錢防制的一大重要進程。但是,萬惡的販毒行為卻沒有相同的機制。行政院長如果真要認真查緝毒品,就應該主動建立完備法制,直接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新增「擴大沒收」規定。實務查緝上,唯有徹底斷絕毒販的金流,才能有效遏止大量毒品的流竄。


(原文刊載於:2017年1月4日,ETtoday新聞雲,https://forum.ettoday.net/news/842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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